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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徵信準則 有關會計師受處分問題
受處分會計師所簽發的財務報表採用與否的規定,請問有人知道嗎~??我是有一份資料,寫處分警告或申誡,其財務報表三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採用原因,並審慎評估受停止執行業務、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者,其簽發財務報表五年內不予採用。請問這是正確的嗎?還是已經是之前的法規了!!因為我考證照書裡面有,可是她跟考古題的答案都有出入!!謝謝!!
目前仍為有效之規定,請參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第十八條....會計師受懲戒警告或申誡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懲戒日起三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受懲戒停止執行業務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懲戒日起五年內不予採用;受懲戒除名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懲戒日起不予採用。
Tags : 徵信準則,公司財務報表,徵信,銀行公會徵信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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