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徵信準則 當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時
1.除了做財務分析外,還要考慮哪9個因素呢?
2.短期、中期、長期放款的時間?
銀行法(民國96年03月21日修正)
第5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第38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第39條 銀行對個人購買耐久消費品得辦理中期放款;或對買受人所簽發經承銷商背書之本票,辦理貼現。
第40條 前二項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一、故按銀行之性質,與供給信用需要標準,於銀行法第五條將授信期限區分為短、中、長期。
授信期限在壹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一)短期週轉性授信:
1.應收客票授信: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客票授信,需依照財政部發「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金貸款辦法」之規定。
(1)明訂客票融資之用途:以客票為還款來源之授信,其用途以週轉金為限。
(2)客票融資之期限最長不超過180天,到期還清可再提新客票申貸。
採隨時提客票由行庫審核接受折算折扣後貸款,到期交換該客票收回款項,循環動用方式辦理,唯各行庫應注意實際情形後審慎辦理。
(3)客票融資之最高額度以申請人營業金額除以週轉率為限,並減除向其他同業融資部份,客票之查證,承貸銀行可擇其金融較大及往來較陌生者查對,至對有關帳冊或交易憑證,可對借戶信用較差者辦理。
2.無擔保授信:以短期週轉為原則,除確實瞭解還款來源外,並不得以該款充作購買長期資產融資之用。
(1)參考徵信單位對客戶之徵信報告,分析其資金流向,研判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必要時並須審查客戶最近之納稅資料以利研判。
(2)對於大額授信,必須根據各種行業盛衰週轉期及整個經濟景氣循環,假設情況,作為各種估計,以判斷其最低還款能力,必要時得請專家協助辦理。
各行庫授信單位為利業務參考,可洽其經濟研究單位提供行業前途分析報導或經濟景氣循環研究報告,必要時可洽專業研究機構提供或合作辦理。
3.擔保授信:除依照上列無擔保授信處理原則及注意事項辦理外,對擔保品應依照銀行法規定由銀行根據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採購原物料授信以所購原物料等作為擔保者,其放款值應不超過其估值之八成,政府因調節信用,得於必要時選擇若干種類之擔保品,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二)中期授信:原則上應為擔保授信,並以徵信資料完整、財務結構健全之客戶為對象。
該項授信應係充作購置機器設備及廠房所需資本支出或為維持經常營運固定性產銷週轉資金之用。
1.動產擔保授信:金融機構辦理機器動產擔保抵押授信,應依照動產擔保法等有關法令。
(1)對每筆提供擔保之機器抵押品,現值估價方式,對新製機器可依原購置成本憑證為估計標準;對舊機器以購置成本減折舊後數字,就其維護使用情形予以估計或委請鑑估機構估價,其非屬分期還款方式之機器授信,該機器應每三年再予重新折估一次,各項估價之現值,均可由各金融機構視情況再予斟酌折計其價值。
(2)以機器作為擔保抵押者,於該機器上表明已設定抵押於某金融機構之固定標示。
(3)以機器作為擔保抵押者,要求該借款客戶辦理適當保險及在債務未償還以前,以授信金融機構為受益之人。
(4)金融機構辦理授信單位,對所有以動產擔保抵押方式設定於該機構之機器,得視借款之額度,借戶之經營狀況,償還能力等衡酌實情於必要時指定專人前往實地查核,並將查核紀錄併入放款檔案,備供稽核或覈審人員抽檢。
(5)金融機構接受客戶以動產為擔保所出具之反面承諾時,於辦理授信前,將上項反面承諾之資料,先向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登記。
2.其他擔保授信:對擔保品之估價,注意其可售性及維護情形,並根據該項押品在借款人繼續營業狀況下可售得之價值,作為估價之基準。
其他應注意事項與動產擔保相同,授信成數應作機動性之調整,但在授信期間除利息外,本金並應分期償還,以避免借款人在授信期間內以折舊方式所保留之資金移作他用。
3.反面承諾授信:金融機構承做此類授信,必須與客戶間有長期良好之關係。
此類授信總額最高不得佔該行授信總數之二成,對每客戶授信金額不得超過該客戶淨值之二成。
惟借款人為公營事業或財務業務良好頗具規模且股票公開上市之公司者,可由銀行酌情辦理。
(三)長期授信:提供之抵押品,應以廠房、所屬土地及機器為主。
1.抵押授信:應注意之事項如保險、檢查以及以反面承諾方式辦理等,均與動產擔保相同。
2.土地部分授信,可較廠房部份期間為長,但與廠房部份相同,並宜分期償還,以促使整個工商界財務結構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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