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徵信準則 辦更生要去戶籍地的法院嗎?
我要辦理更生,所以要去法院送件.我住在台北,戶籍地址在台南.是不是還要專程跑回台南辦呢?在台北辦不行嗎?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在台北辦理呢?因為這樣好麻煩....
辦理更生法案,你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在台北地方法院辦理更生的,在台北辦理是可以的。以下是法規內容 :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所稱「住所」,依民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另參照法務部(80)法律字第07050號函,所謂「一定事實」,例如戶籍登記、居住情形、家屬概況及是否在當地工作等事實均屬之。
民法第20條第1項:依一定事實,足認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以降,各法院法官對於住所地的見解不同,有些債務人向戶籍地的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法院認為,債務人並非實際住在戶籍地,而且該戶籍地並非債務人的生活中心,所以移轉管轄到實際住所。
亦有聲請人因為工作關係,未居住於戶籍地,向實際居住地的法院聲請,但法院卻以工作可能會變動、租屋並不是長久居住地,要移轉到戶籍地的法院。
所以,如果你可以提出工作證明、租賃證明等,讓台北(或板橋或士林)地方法院認定你有久住之意思,則應該可以在台北地區提出更生程序之聲請。
如果,你沒有上述資料,僅能遷戶口到台北囉!乃至久住之意思,還是要看承審法官的認定,如提出一年和十年在台北的工作證明,勢必是有差異的。
以下是相關報導,提供您更加了解 :
**聯合報╱第15版╱話題╱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下月實施,銀行業如臨大敵。
債務前置協商 ,還款最長可延15年, 鼓勵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前 ,可先跑銀行協商,遇重大事件 ,最多延至20年 ,若清償完畢,不良註記減為一年
為鼓勵債務人不要輕易進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銀行公會昨天宣布,債務人若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還款年限可再延長至十五到廿年。
目前消費者辦理一般房屋抵押貸款,貸款期限多半最長廿年;前幾年卡債族跟銀行協商還債,銀行給予償債期最長十年。
現在銀行業對債務人「無擔保貸款」可延長至十五年清償,還款條件已拉長跟有擔保的房貸差不多。
銀行公會也表示,若前置協商清償完畢,當事人在金融徵信中心的「債信不良註記」期限,也將從原先規畫的三年減為一年。
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四月起施行,金融研訓院昨天舉行座談會。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主委吳清文說,債務人在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前,須先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為讓債務人以還債為主要考量,不要都跑到法院去破產,銀行業提供的「前置協商」還款條件將更有彈性。
他說,目前銀行公會正研議「前置協商」作業準則,針對債務人無擔保債務的還款期限將延長到最長十五年。
他還說,只要債務人有誠意,銀行在前置協商時可以同意與當事人簽約,例如先在某個低利率條件下償還八年、後七年再用其他利率來還債;但若有其他重大事件發生,如天災、失業,還款期限甚至可拉長到最高廿年,最優惠狀況利率還可降到零。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說,面對前置協商或更生、清算,債務人都應該誠實,司法院建議,前置協商完成清償的債務人應獲得「不良信用不再註記」獎勵,可在還清償務後,有機會再申請貸款。
但吳清文說,依金融業經驗,大部分「被註記」過的當事人,再次退票、欠款的機率遠比正常人為高,所以即使清償完,銀行業認為還是要註記一段時間,才能區隔。
至於進入法院更生或清算後的註記年限,吳清文說,最長不超過十年為原則;若債務人還款狀況好,未來金融業也考慮給正面的註記,不會只有債信不良的「黑名單」。
**聯合報╱第15版╱話題╱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程序不難 聲請更生或清算 填表即可
消債條例將實施,很多債務人沒有面對法院經驗,緊張的想找律師擔任債務代理人。
但司法院昨天說,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很簡單,只要「會填表格的能力」即可,高中畢業程度就可應付。
但司法院目前最頭痛的是找不到「監管人」。所謂監管人,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後,需要有人監督其生活開支;聲請清算者,則要請一名「管理人」(合稱監管人)。
但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費用,依司法院規定,要由債務人來支付,可能一個月三萬、五萬元,由每個個案的承審法院決定。但銀行說,債務人極可能無法負擔,最後結果還是國庫埋單。
債務人四月後若要進法院聲請破產,目前是採雙軌制,即更生或清算。
更生是指繼續還款到一定程度,就可消滅全部債務;但清算是法院先把債務人全部財產變現,按比例還給債權人,當事人類似已破產。
銀行主管說,大部分債務人搞不清楚應該聲請更生或清算,又不懂法律程序;市面上卻冒出一堆「代辦公司」想發這種財,司法院和銀行業都要債務人不要被騙。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說,為讓債務人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司法院已經將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從原先的「寫訴狀」,簡化到只要填表即可。
他認為,高中畢業程度就能自行填表,且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當事人唯一的義務是自己到庭陳述債務,不能委任律師或他人。
吳景源說,自己欠債狀況自己最清楚,不用再花一筆數萬元的律師費找律師。
銀行公會法規組召集人李懿哲說,監管人找不到人做,就是因為「沒錢」,債務人都欠下龐大債務,怎麼有能力每個月再支付監管人的費用,最後的結果很可能還是由全體納稅人來埋單。
**更生法案是讓你們債務人有一個重生的機會的,從頭到尾都是需要相關法律流程都要相當瞭解才能幫你做為評估!更生法不是破產法,它名義上叫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又分為二大類,第一是更生法案,第二為清算法案,那清算法案這才算是破產法,但這也是要先經過更生法案駁回後,才會再次執行的清算法案,如更生法案駁回後,就可以停止後序的動作,才不至於進行到清算法案!
金管會及銀行公會最後又對相關債務人提出相關方案及可解決的窗口辦法,才又有前置協商及二個方案!
希望以上的資料對你會有幫助。
**補充說明 : 更生與清算只是債務清理的「程序」,並非法案;再者,依本文第151條規定與立法理由,更生與清算,是債務人自由行使選擇債務清理的程序。
前置協商,其法源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立法理由亦說明前置主意之實踐,並非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磋商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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