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徵信準則 信用借貸強制扣薪
用房屋辦信用貸款只有繳一半,後來沒繳款,經過八年後,銀行才來強制扣薪....當初信用貸款有保險兩萬多(意思是如果沒繳保險公司會先賠)但應該是保險公司來跟我討債,卻是銀行來??現在法院寄強制執行命令要扣3/1的薪水,當初剩18萬6千多,但還要加上八年的利息變成40幾萬,這樣算利息對嗎??要開協調會 ,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去協調會??請各位幫幫忙
1.確認債務金額、訴訟程序結果-執行名義來源請向聯徵中心調取個人信用資料,,以強制執行命令上的案號向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閱卷(全卷)執行案件資料,將所有資料影印。
2.既然有繳保險費,那債權應該移轉給保險公司了,應該是銀行以八折讓與;不過這是他們的事,你沒有決定權。
3.按照年數來看,如果超過五年未向法院聲請執行,則利息部分請求時效已消滅;除非你協調會跑去承認債務金額,那簽下去就沒救了。
以你的金額做債清不大對吧!請看新聞:
債清協商 只有一次機會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8.03.10 02:27 am
下(4)個月要上路的債清條例,民眾只有一次協商機會,如果故意欺瞞導致協商不成,進入更生或清算後被法院判定不符合條件,債務人不僅無法再回頭與銀行協商,銀行有權馬上催討財產,還可能吃上三年牢飯。
前年卡債風暴時已與銀行協商減債、減息清償債務的人,已有不少人決定要毀諾,想等到新法上路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把債務減免掉,提早重生。
由於債清條例規定,要進入更生或清算,都必須先與銀行進行「法院外前置協商」,許多卡債族已打定主意,就是不同意銀行的條件,希望拿到「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直接進入更生或清算。
許多代辦公司打著算盤,要「教導」卡債族擴大債務,或是隱匿財產,讓卡債族與銀行協商時,因假造條件,讓銀行誤以為卡債族無法支付償債,藉此跳過協商,以取得更生或清算的「入門票」。
司法院指出,教唆者與債務人將成為共犯結構,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官司。
銀行公會也提醒,申請債務協商的債務人,只要「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無法再次申請二次前置協商,而且一旦債務人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不成之後,銀行有權利馬上開始催收債務。
協商大多只是減息、延長債務,而更生則是有機會減掉部分債務,清算為全部免責,但銀行公會提醒,若是惡意欺騙想免責,最後被法院發現,本來想減免債務本金償還責任,不但無法達到目的,甚至本來減息、延長債務返還時間的條件也沒了,還可能再吃上官司。
【2008/03/10 經濟日報】 債清協商能否代理 有爭議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8.03.10 02:27 am
台灣司法史上第一個適用個人的「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再過一個月就要上路,但是連法院施行細則還沒出來,許多問題也還沒有答案,例如,註記多久? 可否請律師代表?分行可不可以接受協商?若實施前還無法釐清,到時恐怕一片混亂。
消債條例將使得法院須在同一時間處理最少上萬件,最多30萬件的案件量,而且全數集中在地方法院,若相關條件訂得太過寬鬆,將導致數十萬人湧進司法院,重蹈香港覆轍,導致社會大亂,最後才再修法嚴加審核。
因此,從司法院、銀行公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對相關規定都一改再改,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也有不同的意見,多方折衝再議。
銀行主管說,理論上距離條例上路才一個月,現在所有細則照說應該已出爐,開始做教育宣導,沒想到竟然連最重要的消債條例的施行細則到現在還沒底定,連帶著法院外前置協商作業準則也未公告。
沒公告的主因就是,許多問題各方利益團體還沒達成共識。
例如,該與銀行協商清債、進入法院被判更生或清算後,要在聯合徵信中心註記多久?銀行公會版本原先是協商債務清償完畢加三年、更生清償完畢加五年,清算當下直接加十年,結果被消基金、消保官提出全數砍一半,銀行公會只好再研究。
另一個很大的爭議就是,債務人可不可聘請律師代理,幫債務人出面協商?司法院一度傳出,已與銀行公會達成協商,可由律師代理,但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仍堅持,銀行一定要看到本人。
放款、還款,都是銀行徵信的一環,銀行公會堅持一定要跟本人談,銀行公會擔心,如開放律師代理,除律師外,兄弟姐妹、朋友可不可以也要代理?銀行公會認為,這樣將會給許多代辦公司機會假造,最後受害的反而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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